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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梁文美与长春韩一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美,长春韩一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3号原告:梁文美,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韩一美容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6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科、温国新、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美诉被告长春韩一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美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文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0元,本院减半收取740.00元由原告梁文美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