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楼国权与曹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权,曹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714号原告:楼国权。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被告:曹潺良。原告楼国权为与被告曹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潺良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国权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曹潺良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期至2014年4月22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曹潺良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国权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曹潺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