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银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银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友,男,该公司经理。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97号。被执行人青川县银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长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银杏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