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王令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王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营业场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569-7。负责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令波,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浙0382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令波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兴城小区B-3幢×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款280188.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令波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淡溪镇兴城小区B-3幢×号(所有权证号:220f01592,宗地号:027-008-0987-0000)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