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广平县水利局、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人民浴池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人民浴池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水利局,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人民浴池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浴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2行审13号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地址广平县东城街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061757-x。法定代表人张海才,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人民浴池。负责人韦学美,南关浴池业主。地址广平县建新街中段路西。注册号130432600063477。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人民浴池不履行广水资罚决字(2016)第0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平县水利局作出的(2016)第0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平县水利局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平县水利局作出的(2016)第0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