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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永金、王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金,王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金,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薛圆圆,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淼冰,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家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薛永金与被执行人王家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拍卖,等待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陈朝阳黄德义朱黎明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薛永金与被执行人王家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薛永金与被执行人王家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拍卖,等待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拍卖,等待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黎明: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1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