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新疆乌苏市,回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哈图布呼派出所,住新疆乌苏市。2015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苏市哈图布呼镇7队路段时,碰撞前方由刘某驾驶后停驶在道路东侧的新G93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尾部肇事。经乌苏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91mg/100ml.另查明,该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摩托车以63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肇事,该事故致被告人马某某身体受损,经乌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新交鉴(2015)物证字第1837号、(2015)交鉴字DL2501号鉴定意见、乌苏市公安局出具的(乌)公鉴(活体)字(2016)006号鉴定文书、乌公交(2015)第1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后,被告人马某某向本院预交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追尾肇事。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在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追尾肇事,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吴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梅乌苏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