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段召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平度市。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段某甲在平度市麻兰镇平古路水泥厂门前以300元的���格向金吉尧出售冰毒1克,并从中获利。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该于2011年11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小蕾附: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