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2民初83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杨某,男。被告叶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杨某、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后,被告拒绝还款,故诉来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1月14日的借条一张,中国银行2016年1月14日的转款凭证一张、2016年1月15日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一张,用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叶某答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原告所述均是事实。但是因为现在资金困难,无力偿还。被告叶某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被告杨某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叶某因经营网吧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杨某、叶某于2012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叶某对本案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货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某、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叶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