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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光财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94号被执行人韩光财,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2015年11月18日因抢劫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光财抢劫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