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润好与陈志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润好,陈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侯润好,女,汉族,1949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陈志轩,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侯润好申请执行陈志轩诈骗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侯润好应得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