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琪与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琪,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黄琪,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7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福临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6】11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广投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存款56233元(大写:伍万陆仟贰佰叁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