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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武全军与刘红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全军,刘红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701号原告:武全军,枣强县南关村105号。被告:刘红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全军与被告刘红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撤诉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武全军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