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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琼与王韩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王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欣,女,系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韩良,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韩良支付人民币27.4万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琼与被执行人王韩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琼要求撤销对(2015)韩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