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时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81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城关淮河西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34512。法定代表人:赵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光国,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元,本院减收49元。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