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窦素华与陈红君、陈姿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素华,陈红君,陈姿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576号原告窦素华,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红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姿彤,女,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素华与被告陈红君、陈姿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素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素华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