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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素梅、马亚楠与冯来旭、高崖上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马亚楠,襄垣县虒亭镇高崖上村村民委员会,冯来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119号原告李素梅,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亚楠,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晋平,男,系原告李素梅的丈夫,马亚楠的父亲,特别授权。被告襄垣县虒亭镇高崖上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襄垣县虒亭镇高崖上村。法定代表人马国荣,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锦华,男,该村副支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跃华,男,该村会计,特别授权。第三人冯来旭,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一丹、张琪,女,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素梅、马亚楠诉被告襄垣县虒亭镇高崖上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冯来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梅、马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素梅、马亚楠负担。审 判 长  赵秀娟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胡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