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梁华军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211号被执行人梁华军,男,1988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德江县,2015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华军盗窃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