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德智与黄桂辉、包龙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德智,黄桂辉,包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余凤银2016年4月27日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7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德智,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桂辉,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居民,原住所地钦南区。被执行人包龙彪,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公安局水东派出所干警,住所地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韦德智与被执行人包龙彪、黄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包龙彪的房屋及银行工资存款,被执行人包龙彪、黄桂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