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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庞续兰与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续兰,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庞续兰。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德军。申请执行人庞续兰与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庞续兰欠款215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庞续兰提供的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毛德军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名下小型汽车(鲁U、鲁B、鲁B)。申请执行人庞续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鲁11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庞续兰与被执行人青岛鼎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