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忠于与李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于,李成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叶忠于。被告李成财。原告叶忠于与被告李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3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80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幼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李成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忠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成财在安徽省黄山市一工地需要砖渣铺地,由原告向其拉运砖渣。2013年12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砖渣款23000元。2014年1月28日,尚欠18800元未付,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成财支付原告叶忠于货款18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合计235元,由被告李成财��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