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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殷生玉与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生玉,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殷生玉,男,64岁,汉族,陕西省人,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三原县。被申请执行人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徐刚,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生玉诉被申请执行人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日市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殷生玉支付欠款33000元。现因被申请执行人陕西融升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日市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尼玛顿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格桑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