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汉华与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华,方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杨汉华。被执行人方赤斌。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汉华与被执行人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杨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3926.27元、承担受理费6733.50元(申请执行人预交3467元、缓交3266.50元)。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号,执行费2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将176733.50元及本案执行费261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万元、负担诉讼费后,放弃对余款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全案终结执行结案。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被执行人缴交的176733.50元,其中赔偿款17万元、预交诉讼费3467元共173467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缓交诉讼费3266.50元及执行费2610元由本院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