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光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88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2530-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南路。被执行人李光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人民币307686.63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