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飞诉高孝义、第三人张富华、李婷、马广军、彭霞、牛栓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高孝义,张富华,李婷,马广军,彭霞,牛栓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293号原告马飞,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孝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张富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李婷,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马广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彭霞,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第三人牛栓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原告马飞诉被告高孝义、第三人张富华、李婷、马广军、彭霞、牛栓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马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飞撤回对被告高孝义,第三人张富华、李婷、马广军、彭霞、牛栓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贾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