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122号原告肖某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尹某某(原告母亲),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某某,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