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丰田村村委会诉王守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村民委员会,王守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910号原告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负责人林保江,职务丰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守辉,男,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守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泰来镇丰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