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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85号罪犯许兵,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敬、黄旭兵、许兵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1)梅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敬、黄旭兵、许兵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监服刑。罪犯许兵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27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5.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