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青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青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466号罪犯陈青松,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溧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青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陈青松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青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青松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潘启芳代理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