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圳仁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圳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玉明,林丽平,林俊贤,林志杰,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圳仁,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顾飞斐,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0号。负责人王庆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裕信,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玉明,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林丽平,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林俊贤,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林志杰,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朱家店村(富锦路潘泾桥北)。法定代表人陈盛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圳仁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上诉人陈圳仁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因需要等待上诉人陈圳仁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聪代理审判员 王 涛审 判 员 贾 沁 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陆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