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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权诉被告包永胜、张斯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权,包永胜,张斯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263号原告李德权,男,1961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永胜,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斯琴,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权诉被告包永胜、张斯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德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永胜、张斯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德权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世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