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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与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刘帮风,翁冬兰,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负责人:张超尔。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原审被告:刘帮风。原审被告:翁冬兰。原审被告: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及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刘帮风、翁冬兰、浙江博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案涉借贷的保证人,根据主从关系,应由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管辖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