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福全申请孙胡格吉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全,孙胡格吉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全,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扎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孙胡格吉勒,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1。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刘福全申请孙胡格吉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扎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孙胡格吉勒应支付申请人刘福全案款54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200.00元,尚有32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胡格吉勒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