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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057号原告柳某,居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