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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全信与李保忠、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信,李保忠,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532号原告李全信。被告李保忠。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簸箕刘盛和景园小区A区5号楼602室。法定代表人吴朝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信诉被告李保忠、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信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保忠、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全信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李保忠、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追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原告李全信名下长城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鲁N×××××)。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