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营者:岳俊垒,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4384.57元(其中本金63531.6元,执行费852.97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南路盛红坊娱乐会所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志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