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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璐瑶、彭方强、郭鹏等与被执行人孙小亮、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璐瑶,彭方强,郭鹏,孙小亮,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彭璐瑶,女,200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彭寨村彭小庙**号。申请执行人彭方强,男,201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彭全杰,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彭璐瑶、彭方强之父。申请执行人郭鹏,男,200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后郭寨村何庄**号.法定代理人郭振,男,1979男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鹏之父。被执行人孙小亮,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镇彭寨村彭孙庄**号。被执行人孙阳,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彭璐瑶、彭方强、郭鹏等与孙小亮、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项确认孙小亮赔偿彭璐瑶、彭方强、郭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12.1元(已扣除垫付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孙小亮、孙阳负担。申请执行人彭璐瑶、彭方强、郭鹏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璐瑶、彭方强、郭鹏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第二��的执行。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