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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晋江市池店镇达盛玻璃加工厂与泉州市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池店镇达盛玻璃加工厂,泉州市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池店镇达盛玻璃加工厂,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屿崆村,组织机构代码L6080829-0。经营者张谋权,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浦村,组织机构代码69437018-7。法定代表人黄怀萱,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池店镇达盛玻璃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