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小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214号原告杨小成。委托代理人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