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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抚中执字第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驻抚营业部、柯子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驻抚营业部,柯子明,饶际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抚中执字第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驻抚营业部。被执行人柯子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饶际枫,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东路320号东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抚中法经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驻抚营业部与柯子明、饶际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8)抚中法经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是223万元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12.4942万元,剩余未执行210.5058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大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