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吴友树申请执行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树,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吴友树,住伊宁市。被执行人:张辉,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友树与被执行人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18397.5元。申请执行人吴友树与被执行人张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