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民初543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世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代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玉萍诉称:代某某、周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双方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某离婚。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代某某离婚,代某某4年前离家出走不是我的责任。经审理查明:代某某、周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代某某、周某某于2012年5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代某某、周某某于2012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代某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要求代某某给付2万元经济补偿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馨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