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71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陶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