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秀容与李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容,李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158号原告马秀容,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郑启迪,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锦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容诉被告李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海平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人民陪审员 郑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