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缆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221号之一原告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54003902L。法定代表人王计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甲仁。被告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驿马乡榆树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8472940P。法定代表人蔡光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城电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李建勋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