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德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德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85号。法定代表人潘贵江,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关德泽,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德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督字第14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督字第14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