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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民初262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阿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