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土桥居委会**组,身份证号********。被告********,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路**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营盘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艳红审 判 员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