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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土桥居委会**组,身份证号********。被告********,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路**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营盘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艳红审 判 员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