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风珍与李南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南南,王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南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珍。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南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南南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南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南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李南南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代审判员 史兆宏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