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勇明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610号罪犯郑勇明,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丰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勇明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勇明减刑一年;201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勇明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郑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郑勇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